【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条第三款: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348号)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惩。 【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九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