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时间:2017/12/22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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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4004222CF1110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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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
子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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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承办机构 |
霍尔果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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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数量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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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霍尔果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实施依据 |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2月13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第四十八条: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五十三条: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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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室,0999-8794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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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下一条: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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