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时间:2017/12/15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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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4004217XK01900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三十四条: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办公室,电话8791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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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下一条: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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