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条第三款: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条第四款: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