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许可3.机动车的登记
时间:2017/12/29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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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4004206XK01103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类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行驶证;查验机动车(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审查相关资料);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阶段: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的: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签注登记证书。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的: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管辖区域的变更登记的:符合规定的,录入变更后的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签注登记证书。整理档案资料,装订成册,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与即日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 4.送达阶段: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的:将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还应当收回原号牌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的:将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管辖区域的变更登记的:将机动车档案和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阶段。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室,0999-8794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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