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许可1.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时间:2017/12/29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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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4004206XK01101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类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9号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审核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3.决定阶段: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4.送达阶段: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事后阶段: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阶段。 |
追责情形 |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2.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3.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4.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5.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6.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财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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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室,0999-8794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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