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审批
时间:2017/12/25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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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4004206XK01400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类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 第八十九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登记。 第九十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 整户迁移的,可由户主代行办理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做出审批意见(不予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阶段。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条件,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室,0999-8794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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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1.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
下一条: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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