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时间:2017/12/25 文章来源:
作者: 点击:[]
职权编码 |
654004206XK01300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类 |
实施依据 |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审核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3.决定阶段: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4.送达阶段: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事后阶段: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阶段。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条件,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室,0999-8794366 |
|
上一条:户口迁移审批
下一条:非机动车登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