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登记
时间:2017/12/25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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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4004206XK01200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类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阶段。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条件,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室,0999-8794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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