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许可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时间:2017/12/25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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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4004206XK00303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类 |
子项 |
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实施对象 |
机关 、企事业单位、企业 |
实施依据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订) 附件第三十七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规章】《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第四条:凡在本规则颁布前,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均须补办第三条规定之手续。 第五条:凡领有许可证之印铸刻字业者,如有更换字号、经理、股东,或迁移、扩充、转业、歇业等情时,均须先经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续。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阶段。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条件,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批旅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方式 |
霍尔果斯市绩效领导管理小组办公室,0999-8794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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